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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泽进、王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泽进,王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铁开。被告陈泽进。被告王勤。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进、王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