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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开方诉陈开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方,陈开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民初字第904号原告杨开方,女,生于1966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向阳,四川哲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开俊,男,生于1973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孔群,女,生于1975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陈开俊之妻。原告杨开方诉被告陈开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龙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开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阳,被告陈开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孔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开方诉称,原告前夫陈开平与被告系同胞兄弟,2006年7月18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12月11日,原告前夫死亡,因当时未找到借条,原告未主张权利,后原告找到借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陈开俊辩称,以前向陈开平借款20000元是事实,但后来陈开平修房屋时我用建筑材料抵偿了借款,只是所用的建筑材料还未具体算账,算账后多退少补。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8日被告陈开俊向陈开平借款20000元,并写有书面借条。陈开平与杨开方是夫妻,双方于1991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陈开平死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陈开俊出具的书面借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开平与被告陈开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开俊向陈开平借款后,在债权人要求偿还借款时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虽出借人是陈开平,但陈开平生前与原告是夫妻,现出借人陈开平死亡,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承接债权,有权要求被告陈开俊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辩解该笔借款在陈开平和原告修建房屋时已抵消在建筑材料款中的辩解意见,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补充相关证据后可另行起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开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开方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开俊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龙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绍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