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民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毛为与游尊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为,游尊伦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为,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徽,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建中,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尊伦,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自强,四川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为因与游尊伦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为的委托代理人徐徽,被上诉人游尊伦的委托代理人李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上诉人毛为申请鉴定,鉴定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红亚代理审判员 蒲 扬代理审判员 杨 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