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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张力、王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王泳,安徽爱尔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岳运友,六安市翔龙花岗石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力。被执行人:王泳。被执行人:安徽爱尔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泳,经理。被执行人:岳运友。被执行人:六安市翔龙花岗石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运友,经理。本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泳、安徽爱尔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王泳、安徽爱尔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力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保证人岳运友、六安市翔龙花岗石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运友、六安市翔龙花岗石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