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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李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文镇,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堰东社区居委会与被告李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堰东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12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业斌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