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慧与赵永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40号原告李慧。被告赵永波。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与被告赵永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