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自民一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杨宗翔与自贡日报社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宗翔,自贡日报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宗翔,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日报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勇,该报社总编。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宗翔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3)自流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宗翔的委托代理人曾之友,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2006年6月起原告杨宗翔应聘到被告自贡日报社广告部从事外勤业务员工作,分别与自贡日报社广告部签订了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和2010年1月1日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乙方(杨宗翔)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尊重甲方(自贡日报社广告部)知识产权的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责任”。2010年12月31日,原告杨宗翔向被告邮送了书面辞职申请并离开被告所属广告部。被告收到后,以申请人现处于劳动合同期间,未完成移交和善后工作,且所称辞职理由不存在为由,未同意原告的辞职申请,并于2011年1月1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收到通知后10天内回单位履行相应的职责,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原告承担。2011年1月31日,被告所属广告部与原告就广告客户的款项以及在广告部发生的工资、奖金等已结清的情况下,准许原告辞职,并向其出具了准许辞职的《说明》。2011年2月22日,原告向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自贡日报社支付其相关待遇。由于原告不服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起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1)自流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5603.44元;驳回原告杨宗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2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2013年3月6日,原告向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委裁决自贡日报社支付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2126.40元;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8064元;被告支付2010年10月21日克扣原告的工资1008.40元。2013年6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自劳人仲案字(2013)第8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杨宗翔的仲裁请求。原审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杨宗翔系被告自贡日报社普通的外勤业务人员,并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掌握被告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且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具体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杨宗翔不应享有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对原告的其余诉请,因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已作处理,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宗翔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宗翔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杨宗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上诉人杨宗翔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之规定,由被上诉人按月支付上诉人竞业限制补偿金;3.支付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购买失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8064元;4.支付2010年10月21日克扣的工资1008.4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二审庭审中答辩称,1.法律对竞业限制有明确的规定,上诉人杨宗翔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2.上诉人杨宗翔主张的失业保险金及未领取的工资事项,均在另案中处理过,不应重复审理。综上,上诉人杨宗翔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是否应支付上诉人杨宗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杨宗翔未购买失业保险的损失8064元;3.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是否应支付上诉人杨宗翔2010年10月21日克扣的工资1008.40元。关于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是否应支付上诉人杨宗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杨宗翔系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的外勤业务人员,主张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支付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依据不足,上诉人杨宗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杨宗翔未购买失业保险的损失问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及领取标准问题系行政部门管理职责范畴,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畴。本案中,上诉人杨宗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因未购买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多少。故上诉人杨宗翔主张未购买失业保险的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是否应支付上诉人杨宗翔2010年10月21日扣发的1008.40元工资的问题。2011年1月31日,被上诉人自贡日报社所属广告部与上诉人杨宗翔已就上诉人杨宗翔的工资等事项结清完毕,上诉人杨宗翔要求支付2010年10月21日扣发的1008.40元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杨宗翔的工资事项亦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已作处理。故上诉人杨宗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上诉人杨宗翔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宗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陈 品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剑 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