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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2.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鸿则。被告李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旭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鸿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11年10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前后认识仅两个月时间,双方就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过孩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离婚,对被告是一个性格暴躁、动辄就摔饭碗和砸家具、经常吵闹的恶习知之甚少,婚后,被告上述恶习就一一显露出来,从认识被告到结婚短短的两年间,双方不知因家庭琐事吵闹多少次,搞得家无宁日。因被告的恶习导致本无婚姻基础的婚姻关系更加雪上加霜,原告对这场婚姻已彻底伤透了心,夫妻之间的感情也荡然无存。在与被告结婚期间,前后共花在被告的钱财不下20万元,每月仍给被告2000元,仅留700元自己抽烟和生活费,但被告仍嫌少,搞得原告因经济问题无法接济。因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责令被告返还部分聘金及金项链共计人民币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不同意离婚。理由:一、被告与原告结婚是经过认识了解、深思熟虑的,婚后其安分守道,勤俭持家,现原告随便找个理由就想离婚,其坚决不同意;二、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三、被告现正在治病,原告在其生病期间提出离婚,是想逃避夫妻间的法定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周某某身份证、户口簿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周宁县民政局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周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3、“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周某某为迎娶被告李某共花费16440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至2,属于书证,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婚姻登记的情况,由于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未进行质证,也未提供反驳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1-2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明”一份,鉴于证人未到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作认定。综上所述,本院依据原告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相识,双方在周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夫妻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原告周某某主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举证不能。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被告应积极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珍惜已形成的家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但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举证不能,故对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熠龙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