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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嵩执裁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小街信用社与马林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街信用社,马林猛,马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嵩执裁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小街信用社被申请执行人:马林猛被申请执行人:马学勇申请执行人小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林猛、马学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嵩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马林猛、马学勇偿还小街信用社借款本息106977.2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小街信用社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林猛、马学勇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均未到案履行。现经本院查明,马林猛、马学勇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2)嵩执字第38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