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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孙美培与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显像管玻璃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美培;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显像管玻璃厂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983号原告孙美培,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显像管玻璃厂,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孙美培与被告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显像管玻璃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美培诉称,其于1982年8月进入被告处工作。1999年3月,其受被告欺骗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导致后来长期被排除于被告用工计划之外,被告停止履行了劳动关系义务。其受到被告误导,造成了其离职到他处就业的虚假事实,致在物质及精神上受到了严重创伤。因被告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申请劳动仲裁,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2年5月至结案时止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经查,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0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该会于同年9月23日作出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3434号裁决书,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而起诉来院。本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争议。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属上述情况,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美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