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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前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埃福申请执行白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埃福,白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前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张埃福,男,58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白玉明,男,47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张埃福申请执行白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玉明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乌前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杨高升审判员  王聪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