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前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埃福申请执行白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埃福,白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前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张埃福,男,58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白玉明,男,47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张埃福申请执行白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玉明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乌前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杨高升审判员 王聪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