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国胜与陈美荣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胜,陈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胜,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陈美荣,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陈国胜与陈美荣离婚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广法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美荣给付给付陈国胜抚养费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美荣无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国胜对本院调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广法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国胜发现被执行人陈美荣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庆先执行员 王风言执行员 宋凯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