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云诉郭瑞成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云,郭瑞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苏云,男,汉族,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郭瑞成,男,1992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学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云与被告郭瑞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苏云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树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