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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赵序利与张子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序利,张子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245号原告赵序利,男,1963年4月1日出生。被告张子贺,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序利与被告张子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序利于2013年11月14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序利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赵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连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