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一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朱桂梅与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梅,张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816号原告朱桂梅,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秀兰,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桂梅诉被告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秀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被高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张秀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桂梅的起诉。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朱桂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慧娟审判员  朱 冰审判员  王桂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