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守纯与郭维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纯,郭维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23号原告:徐守纯,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维喜,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守纯诉被告郭维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住院治疗,尚未出院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守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守纯撤回对被告郭维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退回原告徐守纯。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