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家统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张家统,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张伟东,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家统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XX号世纪经贸大厦X座XX层。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XX号世纪经贸大厦X座XX层,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