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资中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2013)资中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黄永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资中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徐俊,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强,资中县球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永忠,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原告徐俊诉被告黄永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永忠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4年3月5日在资中县球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3月28日生育儿子黄某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原告于2008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黄永忠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徐俊与被告黄永忠于199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4年3月5日在资中县球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3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某(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在生育儿子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打架。2008年10月,原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09年8月,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被告下落不明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复印件,原、被告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对证人兰某、黄某甲进行的调查笔录,资中县球溪镇翠流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两年,且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俊与被告黄永忠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徐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杨审 判 员  刘雄伟人民陪审员  吴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