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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甲之父),1983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玲,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被告刘某某(吴某甲之母),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