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进权与被告龙涛、黄光荣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权,龙涛,黄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陈进权。委托代理人唐棠,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涛。被告黄光荣。委托代理人赵秋良,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进权与被告龙涛、黄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进权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进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进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5元,减半收取4622.5元由原告陈进权负担。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