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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中源矿山机械配件厂与被告承德峰帆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中源矿山机械配件厂,承德峰帆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中源矿山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李树娟,厂长。委托代理人郝会军,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峰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成,经理。被告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殿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中源矿山机械配件厂与被告承德峰帆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中源矿山机械配件厂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中源矿山机械配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中源矿山机械配件厂撤回对被告承德峰帆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中源矿山机械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高银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