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852号原告袁×,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廷恺,北京市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男,1982年8月4日出生。原告袁×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袁×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七十五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