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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852号原告袁×,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廷恺,北京市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男,1982年8月4日出生。原告袁×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袁×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七十五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