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乙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产工业园天籁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某、刘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上诉、代领执行款物等特别授权。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夏西路035号。被告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夏西路035号。法定代表人丛某,丙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被告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1日通知原告甲公司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200元,但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