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赵某某,女,1998年10月2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郴州市人。被告某某某,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按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房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