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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赵某某,女,1998年10月2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郴州市人。被告某某某,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按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房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