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阿别伍牛木、刘雷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泾刑初字第00103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女,彝族,小学文化。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红,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雷,男,汉族。2003年因抢劫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月19日执行完毕。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买江宁,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3)第77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刘雷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二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及其辩护人杨红、被告人刘雷及其辩护人买江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雷在西安市雁翔路一高速天桥下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从一彝族女毒贩处购买毒品海洛因5克,2012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在该女毒贩及日火古者(在逃)带领下在上述地点以每克48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雷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11月中旬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又伙同日火古者在上述地点以同样价格两次向刘雷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12克。被告人刘雷买回毒品后,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于2012年8月份起在泾阳县城张家村口以每0.1克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智斌贩卖毒品六次共计0.6克,又于2012年10月18日以700元的价格向张智斌贩卖毒品1克,并于2012年8月份在泾阳县城麻布巷北十字以每0.05克100元的价格向樊育贩卖毒品三次,共计0.15克。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在西安市抓获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刘雷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阿别伍牛木参与贩卖三次,共计32克,刘雷贩卖十次,共计1.7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中指控刘雷构成累犯,经查刘雷当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故不再指控刘雷属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阿别伍牛木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阿别伍牛木在2012年11月8日的毒品交易中,被人带到了现场熟悉交易方式及人员,并未直接参与交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阿别伍牛木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227.44克毒品海洛因,系重大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雷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刘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刘雷初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雷吸食毒品海洛因。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雷在西安市雁翔路一高速天桥下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从一彝族女毒贩处购买毒品海洛因5克;2012年11月5日阿别伍牛木在成都认识日火古者,两人说好每天卖10克海洛因给阿别伍牛木300元,10克以上给500元,阿别伍牛木表示同意。2012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阿别伍牛木跟随日火古者(在逃)及一女毒贩(在逃)来到西安市雁翔路一高速天桥下,以每克48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雷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11月中旬,被告人阿别伍牛木接了刘雷要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又伙同日火古者在西安市雁翔路一高速天桥下以同样价格向刘雷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被告人刘雷买回毒品海洛因后,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于2012年8月份,在泾阳县城麻布巷北十字分三次,以每0.05克100元的价格向樊育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15克。2012年8月份,被告人刘雷在泾阳县城张家村口以每0.1克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智斌贩卖毒品海洛因六次共计0.6克,又于2012年10月18日以700元的价格向张智斌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张智斌自己吸食部分后,将剩余0.84克装在身上,被告人刘雷与张智斌一同取钱时,张智斌因盗窃一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张智斌身上查获0.84克毒品海洛因,张智斌供述海洛因系从刘雷处购买。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雷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联系阿别伍牛木购买毒品海洛因12克时,阿别伍牛木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对自己伙同日火古者向刘雷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供认不讳,在阿别伍牛木的带领下,民警到达日火古者存放毒品海洛因租住屋,发现块状毒品海洛因一包220.85克,在日火古者的另一租住屋内,一鞋中发现一用塑料袋包装的块状毒品海洛因6.59克。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张智斌(又名张鹏)证言:他从2012年5、6月份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第一次是见樊育吸食,比较好奇,自己就开始吸食,刘雷还是樊育给他介绍认识的。从2012年8月份开始他从刘雷处购买过7、8次毒品,平时交易的方式就是把钱打到刘雷的卡上,刘雷将毒品预先放到一个地方,他自己去取。最后一次交易后,他从刘雷处购买了1克毒品海洛因,自己吸食了一点,然后让刘雷和他去取钱时,他因盗窃一案被公安人员抓获了。证人樊育证言:2012年8月下旬,刘雷免费给他了一点海洛因让他吸食。后来他在刘雷处购买了三次海洛因,每次都是100元的,每次大概有0.05克。3、证人杨孝娥证言:她是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西门九队86号出租房的房东。公安人员搜查三楼两间租住屋时,所带的女孩住在三号租住屋,四号租住屋是这个女孩一同租房的一个年龄大的女的租住,年龄稍大的女的在四号租住屋租住了十几天时间后,就走了,把钥匙交给了公安人员带来的那个女孩,公安人员在四号租住屋内搜出了几块白色圆柱状固体,公安人员说那可能是海洛因。4、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2012年11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从阿别伍牛木处扣押毒品疑似物四包、斧子一把、剪刀一把、不锈钢刀子一把、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台。在张智斌处扣押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0.84克。并予以收缴。5、物证检验报告:在西安抓获阿别伍牛木时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从张智斌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6、辨认笔录及照片:阿别伍牛木经过对十张照片的混杂辨认,确定刘雷就是从自己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人。刘雷经过对十张照片的混杂辨认,确定阿别伍牛木就是给自己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人。7、现场检测报告:对张智斌通过吗啡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呈阳性。对刘雷通过吗啡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呈阳性。8、毒品指认笔录:经阿别伍牛木指认,在日火古者租住房间的鞋中查获的海洛因,经称重,净重为6.59克。在日火古者存放加工毒品的房间查获的海洛因,经称重,净重为220.85克。经张智斌及刘雷分别进行指认,在张智斌被抓获时,从身上查获的海洛因净重为0.84克。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1)现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南段与西安绕城高速交汇高架桥下,西侧为缪家寨村空地,东侧为缪家寨村空地。阿别伍牛交待曾分三次在该处向刘雷贩卖海洛因。(2)现场位于泾阳县张家村南口,泾干大街路上,南侧为泾干湖公园,北侧为碰碰凉食品店。刘雷交待曾在该处向张智斌贩卖海洛因。10、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刘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2003年6月16日至2013年6月15日止)。在服刑期间被减刑,于2012年1月19日释放。1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侦破报告: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雷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联系阿别伍牛木购买毒品海洛因12克时,阿别伍牛木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对自己伙同日火古者向刘雷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供认不讳,在阿别伍牛木的带领下,民警到达日火古者存放毒品海洛因租住屋,发现块状毒品海洛因一包220.85克,在日火古者的另一租住屋内,一鞋中发现一用塑料袋包装的块状毒品海洛因6.59克。12、被告人阿别伍牛木供述:她从2012年11月5日在成都通过阿说布吉认识日火古者,日火古者让她来西安卖毒品海洛因挣钱,当时说好每天卖10克货给她300元,10克货以上给她500元。2012年11月7日她来到西安,2012年11月8日下午,一个男的打电话要毒品,日火古者和一个她不认识的女的把她带到一个高速路天桥下,见到那个男的后,和她们一同去的那个女的就把10克毒品交给那个男的,那个男的给了她4800元,然后她们就走了。过了几天那个男的给她打电话要10克海洛因,她接了电话后说让那个男的在上次交易的地点等,然后她就和日火古者把货分好,日火古者拿着货,到现场后,那个男的将钱给她,日火古者把货给那个男的。最后一次还是那个男的给她打电话,还是在同样的地点准备交易12克毒品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13、被告人刘雷供述:他平时吸食毒品。他从2012年8月份开始贩卖毒品。他以前服刑期间,认识了杜占军,杜占军给他说了一个毒贩的电话1879278****,他的毒品都是从西安这个外地人处购买的。平时用电话联系好后,然后去西安取货。第一次是在2012年8、9月份,他给那个人打了电话,那人说1克500元,他就说要5克,然后他们约定在西安理工大学南边一个桥底下交易,后来那个人让一个女的过来,将货交给他,他给了2500元。第二次是2012年11月8日第一次交易的那个女的带来一个男的和一个年龄小的女的,还是在那个桥下,他买了10克海洛因,每克480元,他总共给了4800元。隔了三、四天,他打电话要毒品,那个年龄小的女的和那个男的还是在那个桥下和他交易了10克海洛因,他给了4800元。又过了三、四天,那个年龄小的女的和那个男的又和他在桥下交易了12克海洛因,共计5760元。2012年8月份他开始向张智斌、樊育贩卖毒品海洛因。他第一次是将毒品海洛因卖给了樊育,樊育给他100元买0.05克,他总共卖给樊育三次毒品,每次都是0.05克,共计0.15克。2012年张智斌被抓的那天,张智斌给他打电话要1克海洛因,然后他们在张家村南口见面,他给了张智斌1克海洛因,他问张智斌要700元,张智斌让他一同去取钱时,张智斌被公安人员抓获。他一共给张智斌买了七次毒品,前六次每次0.1克,共0.6克,最后一次卖给张智斌了1克。14、户籍证明:阿别说古来,男,1972年8月20生,系阿别伍牛木之父。依火伍果木,女,1970年10月5日生,系阿别伍牛木之母。阿别伍牛木,女,1988年6月7日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越西县瓦普莫乡合作吉村二组22号。阿别伍沙木,女,1990年9月7日生,系阿别说古来及依火伍果木次女;阿别阿呷木,女,1995年3月19日生,系阿别说古来及依火伍果木四女;阿别阿西木,女,2001年5月18日生,系阿别说古来及依火伍果木五女;阿别小兵,男,2003年6月20日生,系阿别说古来及依火伍果木长子;阿别小龙,男,2005年7月8日生,系阿别说古来及依火伍果木次子;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辩护人当庭提交有阿别说古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一致,本院亦予以确认。对于阿别伍牛木的户籍证明,其辩护人对该人口信息无异议,阿别伍牛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故对阿别伍牛木的户籍证明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别伍牛木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32克;被告人刘雷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75克,且情节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雷初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在2012年11月8日下午,与同案犯第一次与刘雷交易前,已清楚系毒品交易,而共同前往参与交易,构成共同犯罪,对其辩护人认为阿别伍牛木在该次毒品交易中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在共同犯罪中,不是毒品的出资人、所有人,在受他人指使下实施了犯罪,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阿别伍牛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雷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刘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别伍牛木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带领公安人员在同案犯住处查获227.44克毒品海洛因,虽不属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但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阿别伍牛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别伍牛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三日止)。二、被告人刘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止)。以上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子实代理审判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王浩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嘉凝附: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