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许琴与季旭娟、杨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琴,季旭娟,杨华,杨可荣,杜英芳,董琦,杨旭霞,杜旭丰,义乌市华洋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104号原告:许琴。被告:季旭娟。被告:杨华。被告:杨可荣。被告:杜英芳。被告:董琦。被告:杨旭霞。被告:杜旭丰。被告:义乌市华洋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琴与被告季旭娟、杨华、杨可荣、杜英芳、董琦、杨旭霞、杜旭丰、义乌市华洋袜业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琴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