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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太富诉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丽红、张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富,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丽红,张书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489号原告:王太富,男,生于1955年3月6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秀伦,绵阳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吴伯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丽红,女,生于1962年10月5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彭英,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国,男,生于1960年3月15日,汉族,绵阳市高新区人,住绵阳市高新区。原告王太富诉被告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丽红、张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太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太富承担。审判长 张 莉审判员 叶 颖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