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一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1-08-18
案件名称
孔献丰与路德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孔献丰;路德志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明民一初字第02359号 原告:孔献丰,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德志,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孔献丰诉被告路德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献丰、被告路德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献丰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孔宅坐东面西,路宅坐北向南。2010年被告将自家的小厨房拆掉,重建成大房,当时原告就指出被告新建大房侵占了原告家的宅基地。原、被告两家为此多次发生纠纷,经三界镇政府及村委会协调,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占地款2000元。2012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就是拖延不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占地补偿款2000元。 路德志辩称:我和原告之间的事是经过柳贤标调解的,我的2000元钱给过柳贤标了,我不同意再付一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系邻居,2010年被告因建房侵占原告家宅基地,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后经调解,被告愿意支付给原告2000元占地补偿款,并于2012年5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欠到孔献丰占地补偿费2000元整”,路德志本人在上签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孔献丰至今未收到此2000元占地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路德志欠原告孔献丰2000元占地补偿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占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路德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孔献丰支付2000元占地补偿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路德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明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