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辉,廖林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高建辉。被告:廖林丁。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建辉诉被告廖林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林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建辉诉称,2012年12月7日,被告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如逾期每日则按借款金额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追债产生的费用。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也不支付补偿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资金利息及违约金35000元;2、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和追讨债务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廖林丁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被告廖林丁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被告签定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按照月利率6%收取利息,被告廖林丁以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永安路68号2栋2单元204号房屋一套作为抵押。同时被告廖林丁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庭审中原告高建辉当庭表示放弃主张违约金和其他诉请,请求被告廖林丁归还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高建辉向本庭提交的借条一张,收条一张,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廖林丁交给原告高建辉的房屋产权证、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予以证明,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高建辉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一张,收条一张,借款合同一份,房屋产权证,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高建辉要求被告廖林丁归还借款13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高建辉自愿放弃其他诉请,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廖林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建辉借款1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廖林丁还清借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时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00元,由被告廖林丁负担。此款已经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玉林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