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与何洁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何洁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03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住所地:******。负责人:符海生。委托代理人:黄颖炘,该行职员。被告:何洁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原户口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9月26日向本院起诉,经查询,被告何洁芬户口已经于2011年4月21日因死亡而注销。原告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5.5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靖宇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