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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吴XX与台州逗迪工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台州逗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稿纸发文字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03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拟稿:2013年11月18日份数:10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吴XX。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委托代理人:蔡正保。被告:台州逗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长波。委托代理人:马华,本院在审理吴XX与被告台州逗迪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黄 维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