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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易遇春与徐代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易某某,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徐某某,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