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易遇春与徐代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易某某,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徐某某,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