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中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 肃 天 润 薯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武 威 大 禹 节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中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山马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戎,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城东工业园区杂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永生,该公司董事长。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金中民二初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甘肃省武威市,故委托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中执字第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兴昆审 判 员 李军年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月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