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郭春友与王柔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友,王柔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70号原告:郭春友。被告:王柔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友诉被告王柔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友以和被告王柔铭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春友负担。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