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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8-18

案件名称

陈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外刑初字第99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2003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3)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23岁)在互联网上聊天时相识,被告人陈某冒充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公安人员张某某骗取了张某的信任。同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先后四次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共计骗取张某二万元整,赃款被其购买彩票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3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被告人陈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返还被害人张某四千三百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崔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人民警察的信誉,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