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缙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麻周俊与麻旭培、李伟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周俊,麻旭培,李伟松,汪周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商初字第776号原告:麻周俊。被告:麻旭培。被告:李伟松。被告:汪周钦。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周俊与被告麻旭培、李伟松、汪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周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麻周俊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