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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缙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麻周俊与麻旭培、李伟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周俊,麻旭培,李伟松,汪周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商初字第776号原告:麻周俊。被告:麻旭培。被告:李伟松。被告:汪周钦。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周俊与被告麻旭培、李伟松、汪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周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麻周俊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