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慧敏与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敏,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陈慧敏,女,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广汕公路县华侨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慧敏诉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慧敏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博罗县房产管理局查询,因被告未完善有关手续,暂时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永峰代理审判员  曹万畅人民陪审员  黄玉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