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横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陆国庆与李中良、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庆,李中良,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民初字第856号原告:陆国庆。委托代理人:杜加利。被告:李中良。被告:张卫东。委托代理人:王江伟。本院在审理陆国庆与李中良、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陆国庆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