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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宣高速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伟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伟程,张利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46号原告: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康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梁伟程,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利芳,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负责人:不详。原告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伟程、被告张利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玲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飞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梁伟程驾驶皖KK67**小型轿车,沿沪渝高速行驶至沪渝高速303公里700M处时,因驾驶采取措施不当,与高速公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评估原告路产损失为7409元。经交通部门认定,梁伟程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1、各被告赔偿原告路产损失74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三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梁伟程驾驶皖KK677S小型轿车,沿沪渝高速行驶至沪渝高速303公里700米处时,采取措施不当,与高速公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皖KK67**车辆损失、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天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损坏路产进行评估,经评估原告路产损失为7409元。另查明:1、被告张利芳系皖KK67**车车主,为该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皖KK67**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5月20日,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认定书、保单、评估报告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梁伟程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原告隔离护栏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利芳作为车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梁伟程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肇事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该车未按规定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付,余款由被告张利芳赔偿,被告梁伟程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理赔款2000元。二、被告张利芳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5409元,被告梁伟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利芳、梁伟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嫚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