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春锋与韩巧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锋,韩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王春锋,男,生于1980年5月19日,汉族,住本县官庄镇沟渠头村,农民。被执行人韩巧珍,女,生于1986年11月7日,汉族,住本县官庄镇张村,农民。王春锋申请执行韩巧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140元及承担14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巧珍,患有精神病且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现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