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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汪霞诉被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霞,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7967号原告汪霞,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丹江路**号*单元***户。身份证号码2205191967********。被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48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4601-2。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勇,该公司员工。原告汪霞诉被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力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彩霞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霞、被告集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霞诉称,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黄民初字28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并已执行完毕。现原告因治疗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又产生后续治疗费3448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4680元,被告应依法判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集力公司辩称,依法赔偿。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14日16时许,葛敏驾驶鲁GMP0**号小型越野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处左转弯,适遇闫林勇驾驶鲁UTR0**号出租车载乘客汪霞、梁婷婷、初达琳、胡靓靓沿江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后鲁GMP0**号小型越野车又撞在卓亭广场入口处停放的鲁BPY8**号轿车,致三车损坏,闫林勇、汪霞、梁婷婷、初达琳、胡靓靓受伤。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葛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闫林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汪霞、梁婷婷、初达琳、胡靓靓不承担事故责任。2、被告集力公司系鲁UTR0**号出租车的所有人,闫林勇系其司机。3、2012年12月18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黄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汪霞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进行了认定,且被告集力公司也按照判决书履行了赔付义务。4、原告汪霞受伤当日即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因鼻部(本次事故导致鼻部损伤)出现畸形,于2013年在青岛丽元医疗美容门诊部对鼻部进行了整形治疗,花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448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医疗费发票、门诊病例、交通费票据等书证一宗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分析判定:一、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原告乘坐被告集力公司所有的鲁UTR0**号出租车,双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集力公司有义务安全及时地将原告送达目的地,现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集力公司承担;闫林勇为其车辆的司机,其驾车行为为职务行为,后果由被告集力公司承受。二、关于原告诉求的损失中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确定。1、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34480元,并提交了治疗费发票、病例等相关证据,且被告集力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2、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需到医院检查、复查,根据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及居住地离医院的距离等实际情况,且被告集力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为34680元,由被告集力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汪霞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346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诉讼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被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承担的上列费用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审判员  曲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林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银行帐号收款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10101040052659注意:1、因网银汇款无法出具入帐通知单,请勿通过网上银行汇款。2、因入帐通知单上的附言栏字数有限,对超限的字显示不出来,请将案号、车号放在附言栏的最前面附言,以免因显示不出案号、车号造成案款无主。(2013)黄民初字第7967号(2013)黄民初字第7967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