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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方伏兴因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安中刑申字第27号方伏兴: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6)林刑初字第5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7)安刑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用石头砸伤方立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申诉人用石头砸伤方伏才没有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诉人无罪。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