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富阳市宏荣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宏荣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927号原告:富阳市宏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海群。被告: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发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宏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宏荣机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阳市宏荣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 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权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