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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杨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月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月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杨民初字第89号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负责人朱石麒,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被告谢月传,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柏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月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谢月传偿还了借款本息,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谢月传偿还了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温觉忠审 判 员  石汉中人民陪审员  王子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朵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