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吴洁与王杰、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洁,王杰,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557号原告吴洁,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董淑彬,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杰,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红,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吴洁与被告王杰、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洁的委托代理人董淑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杰、王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洁诉称,2013年3月14日,被告王杰在原告吴洁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被告王红为被告王杰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10000���,余款20000元一直未能偿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王杰、王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原告吴洁与被告王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吴洁向被告王杰提供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被告王红作为保证人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字,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止,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据。借款后,被告王杰于2013年4月13日向原告吴洁偿还借款10000元,余款20000元未能偿清,原告吴洁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借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查,真实、合法,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杰经被告王红担保在原告吴洁处借款30000元,已还10000元,尚欠20000元逾期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杰应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担保人王红对上述债务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审理中,原告吴洁自愿降低计算利息的标准,要求二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依法支持原告吴洁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洁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王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杰、王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王杰、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芸芸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