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桑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桑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某地。曾因赌博、故意伤害他人多次被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1日由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美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桑植县瑞塔铺镇瑞市居委会王某甲家中用麻将作为赌博工具、以“搬坨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天从中渔利数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邓某甲、向某甲、黄某甲、王某丙、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钟某甲、陈某戊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赌博工具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桑植县公安局桑公(行)决字﹝2006﹞第541号、桑公行决字﹝2007﹞第1032号、桑公行决字﹝2007﹞第618号、桑公行决字﹝2009﹞第5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有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彩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浩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