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杜锐与李明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锐,李明清,董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杜锐,女,壮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明清,女,汉族,1953年8月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董雪,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邢民四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董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雪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李明清、杜锐占有使用费32075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董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雪之夫刘瑞银行存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志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