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尼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拉巴与李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巴,李仁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尼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尼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拉巴,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藏族。被告李仁平,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拉巴与李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拉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尼玛仓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洛桑卓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