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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尼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拉巴与李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巴,李仁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尼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尼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拉巴,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藏族。被告李仁平,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拉巴与李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拉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尼玛仓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洛桑卓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