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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临海市嘉临冶铸炉料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华昌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华昌铁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节炽。委托代理人:潘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嘉临冶铸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玲玲。委托代理人:程忠柳。上诉人台州市华昌铁合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临海市嘉临冶铸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2)台黄商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鉴定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2)台黄商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7元,退还给上诉人台州市华昌铁合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