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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执行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汤印斌、张玉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印斌,张玉斌,王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行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汤印斌,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张玉斌,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王美芳,女,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系张玉斌之妻。申请执行人汤印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斌、王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玉斌、王美芳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汤印斌借款人民币786000元,并按2%的月利率支付从2012年7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斌、王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玉斌、王美芳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玉斌、王美芳所拥有的宁德市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无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周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旭彪代理审判员  徐芳兰代理审判员  陆伏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珠芳 来源:百度“”